危險警告燈 10 製造商、貿易商和供應商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進口量在研究期間逐年增加,這很好地顯示了中國市場擴張的速度和強度。 從其他第三國進口的確定是基於陳述(600)中提出的詳細分析,委員會使用中國出口生產商在其答復中提供的準確換算數字,將有關產品的進口數據(以千克為單位)換算為電纜公里數。 由於調查沒有透露任何其他與中國出口商相關或從中國進口的生產商,因此沒有必要將其他生產商排除在聯盟行業之外。 根據中國政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工業、商業、娛樂場所或商品房等屬於財產權。 登記工商 ”用於其用途的土地或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預定用途的土地必須透過拍賣、招標或其他公開招標的方式轉讓」。 此外,中國政府也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過渡規定》第三條。 該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參與土地開發、利用和管理。依本條例的規定」。 在調查過程中,他將報銷的金額視為這種經濟利益。 就該具體計劃而言,委員會確定為 FTT 集團提供的支持量可以忽略不計。 最後,該方要求歐盟委員會提供實質統計數據,並解釋基準的計算細節或用於計算的完整數據集。 委員會認為,該計劃屬於《基本條例》第 3(1)(a)(ii) 條的範圍。 第 3 條第(2)款構成援助,因為中國政府以稅收減免的形式提供財政捐助,相關公司透過這種捐助獲得經濟優勢。 根據監管框架,可轉債不能在中國自由發行或自由交易。 《證券法》(2014年文本)第16條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上市公司,有義務履行本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股票的要求[……];並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根據《證券發行和認購管理辦法》(也適用於可轉換債券)第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的合法發行和認購行為進行監督和便利」。 委員會認為,申訴人在所能掌握的範圍內提供了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其優勢和獨特性。 然而,委員會審查了申訴中提供的信息,並對證據充分性備忘錄中的所有實質要素進行了評估,該備忘錄在程序啟動後以公開文件形式發布。 中國政府在程序啟動後重申了其評論,但沒有提交任何進一步的證據。 2017 年至 2019 年間,歐盟產業的全職就業人數增加了 18%。 在研究期間,這一增長之後又下降了 4 個百分點。 CCCME在對最終利害關係人揭露的評論中表示,在分析歐盟產業整體市場狀況時,不能忽視專屬市場。 設立公司 根據基本法規第9(1)條,與涉嫌補貼產品的中國出口商或進口商有關聯的生產商和/或本身就是該產品的進口商的生產商可能被排除在歐盟產業之外。 第 9(2) 條規定了製造商何時被視為與出口商或進口商有關。 在這方面,委員會指出,選擇台灣作為參考是基於對陳述(550)中列出的幾個因素的審查。 雖然大陸土地使用權與台灣土地買賣的市場狀況有差異,但不足以挑戰以台灣為參照。 更重要的是,中國政府比較了全國水準的人口密度數據。 中國政府進一步提出,中國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債券金融監管制度的目的是確保制度安全,保護投資者權益,並認為這種制度的存在本身並不構成證據。 因此,考慮到陳述(404)和(405),委員會認為,根據確鑿證據,樣本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依法有義務提供信貸支持的金融機構。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聲稱,委員會關於認定除進出口銀行外的所有國有金融機構均符合公共機構資格的論點不足。 台北會計師 中國政府認為,歐盟委員會依賴以往的反補貼案例以及其對合作國有企業的結論,未能對每個非合作金融機構進行個案分析,特別關注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 中國政府也指出,委員會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對國有企業的實質控制,因為國營企業的經理和主管似乎是由中國政府任命的。 此外,該公司簽訂貸款協議的唯一目的是償還其他銀行的貸款。 如同說明(282)和(283)中所解釋的,這些類型的貸款表明公司無法履行其當前的信貸義務,因此對公司的短期和長期融資構成了額外的風險。 覆蓋率衡量公司償還債務和履行財務義務的能力。 該公司的評估是基於利息覆蓋率和財務長/信貸比率。 2019年該指標值為1.4,2020年為0.6。 從財務分析的角度來看,利息保障倍數低於1.5表示公司難以支付利息費用。 歐盟工業的自有市場(以佔歐盟市場總銷售額的百分比表示)在整個研究期間處於非常低的水平,並呈縮小趨勢,其規模從2017年的7%下降到調查期間的5.4% 。 由於相關市場規模有限,這種下降的影響幾乎難以察覺。 歐盟委員會指出,在評估低價利潤和低價銷售利潤時,使用了相關國家向歐盟出口的型號作為比較參考。 從出口廠商的出口銷售量與歐盟產業的銷售量比較來看,自然可以看出,歐盟產業並沒有販售所有的出口車款。 在本案中,抽樣的中國出口生產商的匹配率約為70%,委員會認為這足以對出口車型與聯盟工業銷售的車型進行全面、公平的比較。 因此,很明顯,中國政府存在於整個光纜價值鏈中,這可能會對不反映市場力量的價格產生影響。 由於使用上述設備,生產光纖電纜原料(尤其是鍺和四氯化鍺)的部門受到政府乾預。 申訴人在申訴中提供了證據,證明中國的光纖光纜製造商屬於激勵性行業,因此可以合理地得出結論,向光纖光纜生產原材料製造商提供的補貼最終使光纖製造商受益。 如果光纖電纜製造商進行垂直整合,那麼它們將直接受益;如果這些補貼導致中國國內市場的投入價格低於其他情況,則它們將間接受益。 委員會發現,抽樣出口生產商集團內的公司在調查期間被歸類為高科技公司,因此繳納了15%或12.5%的降低企業稅率。 2006年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第16號根據國家科技部關於公佈目錄的通知,「列入2006年文本版出口目錄的產品,可享有國家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優惠政策」 」。 《國家開發區優惠政策》文件還提到了2016年國家支持重點高新區目錄,其中列出了支持的重點高新區。 目錄明確提到「I. 「電子資訊」類第4項「通訊技術」、「光傳輸網路」及「光傳輸系統技術」-其中也包括光纖電纜-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其抽樣的光纖電纜出口製造商之一位於武漢省,集團大部分公司位於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這些企業享有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體系的優惠待遇。 Connect Com 同意 GOC 關於啟動調查的論點。 Connect Com特別強調,反傾銷和平行反補貼調查可能會為歐盟產業帶來雙重救濟,並導致反補貼措施的濫用。 公司登記 Connect Com 辯稱,投訴中關於補貼的存在、傷害以及補貼與傷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指控沒有得到充分的證據支持。 關於缺乏因果關係的證據,Connect Com 認為,聯盟工業市場份額下降可能有許多其他原因,例如在所考慮的時期內從其他第三國進口的增加以及過剩的進口。 此外,Connect Com也聲稱,該申訴書只是反傾銷調查申訴書的副本,申訴人應該區分所謂的傾訴造成的損害和所謂的補貼造成的損害。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它將某些產品添加到策略和新興產品目錄中。 其中一種產品顯然是由光纖組成的電纜,因為對「光通訊設備,包括光纖」類別的提及是顯而易見的。 此外,所有電纜類型均須遵守某些不同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就原料而言,一種光纜類型與另一種光纜的一部分所使用的材料可能有所不同,這並不重要,因為所有類型的光纜都是使用光纖製造的。 關於製造工藝,調查顯示,一些專有設計的標準光纜在護套周圍有一層鋼絲,而這些光纜是在與 OPGW 相同的機器上製造的。 此外,OPGW和OPPC電纜的電樞生產僅在這些電纜生產的一個階段進行,因此並不能證明它們被排除在調查的產品範圍之外。 需要補充的是,從索賠評估的角度來看,調查期間OPGW和OPPC光纜的銷售量佔向歐盟的銷售量的較小部分是無關緊要的。 與2014-2016年相比,獲利能力有所下降。 在所考慮的時期內觀察到的利潤水準證明了這樣一個事實:中國出口總是透過價格對歐盟工業造成損害。 由於來自中國的進口量增加、價格低廉帶來的壓力,歐盟產業一直無法漲價、降低成本,導致大部分企業未能達到正常利潤水準。 這些數據也顯示,在敘述(610)至(614)中提到的中國出口價格下降之後,聯盟工業的價格在所考慮的時期內顯著下降。 會計事務所 這顯示一些歐盟生產商為了追隨市場的成長而進行了投資。 這一願望因中國產品日益受歡迎而受阻,由於不公平的定價策略,中國產品獲得了不斷增加的市場份額,但犧牲了歐盟工業的利益。 鑑於中國政府的部分合作,歐盟委員會分析了中國政府提交的有限文件,並透過審查影響這些投入的政府計劃和政策以及與這些投入相關的市場參與者,根據現有資訊進行了補充。 (100) 由於缺乏可轉換公司債的專門數據,委員會使用了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的現有數據。 委員會在進行反補貼調查的同時,也對原產於中國的同一涉案產品進行了單獨的反傾銷調查,並在調查框架內按照傾銷幅度實施了反傾銷措施。 根據基本條例第24條第(1)款和第15條第(2)款,委員會確保徵收反映補貼水準和傾銷總額的累積關稅不會導致補貼的影響被抵消。 受影響的產品由多個經濟部門購買,主要是大型電信服務供應商、負責擴展寬頻網路的公共機構(例如市政當局)、安裝商和營運商以及分銷商。 投訴人提出,該行業的投資和研究需要15%的利潤率。 調查指出,根據所考慮期間的數據,在正常情況下必須維持已計劃的投資水準以跟隨市場發展,平均利潤為13.4%。 會計 這些投資涵蓋了工具更換和維護、產能擴張以及研發費用(產品和製程創新)的成本,以確保現有產能的效率並使產能適應產品範圍的變化。 在歐盟市場,向獨立各方(自由市場)收取的銷售價格在2017年至2019年間上漲了16%,然後在調查期間下降,達到與2017年水準(1%)相似的水準。 然而,價格水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所售產品的複雜程度,因為價格可能根據電纜的特性(包括股數、塗層的數量和類型等)而有很大差異。 在此期間,歐盟自由市場銷售量也成長了 15%。 歐盟的銷售與歐盟生產的發展密切相關,因為該行業的大部分工作都是按訂單生產的。 首先,它在削弱和削弱計算中沒有使用這些群體。 ”因此,為了參與直接交易系統,公司必須滿足一定的要求並被列入「使用者目錄」。 為接受補貼的公司提供的經濟利益金額相當於退還金額/節稅金額。 這種援助在基本條例第 4(2)(a) 條的含義內是獨一無二的,因為儘管該公司未達到陳述 (507) 中提到的任何客觀標準,但仍獲得了減稅。 經濟優勢為以標準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總額與根據實際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75%後的應納稅額總額之間的差額。 工商登記 經濟優勢是指按標準稅率應納稅總額與以減免稅率應納稅總額之間的差額。 《企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創新高新科技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監管框架,債券不能在中國自由發行和交易。 每隻債券的發行必須根據債券類型和發行人的不同,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或中國證監會等多個政府機構的批准。 此外,根據公司債管理規定,公司債的發行實施年度額度。 此外,如同序言(491)所解釋的,《公司稅法》第25條-即第四條,題為「稅收優惠政策」。 該章的引言規定,「國家對參與國家重點支持和鼓勵發展的經濟產業或計畫的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26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豁免適用於「符合資格的境內企業」之間的資本投資所得,這似乎將其範圍僅限於某些境內企業。 因此,委員會認為,這種稅收優惠政策僅限於國家特別支持和鼓勵的某些經濟部門,例如光纜經濟部門,因此根據基本法第4條第(2)款(a)項的規定,監管被認為是獨一無二的。 因此,委員會在陳述(493)和(494)中確認了其結論,即該計劃構成了可反補貼的援助。 因此,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中國政府制定了一個規範框架,由中國政府任命或追究責任的合作國有銀行的經理和監管人員必須遵守該框架。 因此,每當合作的國有銀行向光纜產業提供信貸時,中國政府就依賴這項規範框架對銀行的活動進行有意義的控制。 在相關各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聲稱「十三五」規劃中並未提及光纜,而歐盟委員會只是假設光纜屬於「資訊網路」範疇。 同樣,第25章提到的是“光網路”,而不是光纜等特定產品。 委員會在調查的早期階段就確定了這些金融機構,並向中國政府提出了轉交問卷的請求以及由中國政府填寫的問卷。 這樣,中國政府就有了充足的時間來滿足委員會的要求。 因此,委員會認為它已盡一切可能促進滿足其向中國政府提出的要求。 基於這些原因,委員會要求抽樣的出口生產者團體提供對所有銀行(無論是公共銀行還是私人銀行)持有的公司特定資料的存取權限,這些銀行是從這些銀行獲得信貸的。 儘管抽樣公司同意提供其銀行詳細信息,但部分合作的銀行拒絕提供所要求的詳細信息。 綜上所述,委員會得出結論,OPGW和OPPC光纜是具有與其他光纜相同的物理、技術和化學性能的光纜,屬於涉案產品定義的範圍,因此這些產品不單獨劃分。 委員會用於計算傾銷幅度和損害幅度的產品代碼正確識別了OPGW和OPPC電纜,並允許委員會對歐盟和中國生產商的價格進行公平比較。 設立公司 歐盟委員會發現,合作進口商雖然與其中國光纜供應商有著穩定的業務關係,但並未與其簽訂固定數量或採購價格的長期合約。 事實上,進口商經常訂購大量光纖電纜,並針對每個訂單收到中國製造商的單獨報價。 進口商聲稱,更換供應商成本高昂且耗時,但他們都從其他來源(即歐盟、美國、印度、哈薩克、白俄羅斯、烏克蘭)購買,並在所謂的2017-2018 年短缺期間成功找到了新來源。 這表明進口商確實需要為措施實施前已下但尚未收到的訂單支付更高的價格,但這不會導致他們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尋找新供應商特別困難。 最後,關於進口量,投訴人提供了基於合理假設的數據,包括聯盟工業生產和銷售的涉案產品的重量,對於沒有公開信息的事項,利用市場信息進行了分析。 至於申訴書中進口商品的計量期限,被訴損害是由傾訴和支持共同造成的,因此不同的調查期限會給申訴的經濟部門帶來不合理的負擔。 聯業否認了供應問題的指控,強調聯業有足夠的閒置產能。 登記工商 調查發現,調查期間歐盟產業產能利用率為59%,可供生產光纖電纜的產能超過200萬纜公里,遠高於歐盟2017年預纜消耗量。 聯盟產業提供的證據表明,如果需要,聯盟生產商有能力生產多根光纜。 在此期間,歐盟的自由市場使用量增加了 38%。 避免電壓限制和能源消耗的技術不受限制地參與交易」。 此外,根據《關於實施出口信用保險科技促進貿易策略的通知》(109號),中國信保要加大對高新技術產品、重點經濟領域和產品的支持力度。 包括「資訊與通訊產品」-加強對出口的整體支持。 經營活動應重點關注光纖光纜等列入國家高新技術出口目錄的高新技術產業,在風險承保程序、限額審批、理賠處理速度等方面提供全面支持。 關於保費的彈性,您必須在信用保險公司規定的波動範圍內為產品提供最高的保費折扣。 如同敘述(86)和(118)中所提到的,光纖電纜產業屬於更一般的「資訊產業」類別。 此外,中國信保2019年年報指出,中國信保「支持重點經濟領域持續發展」、「加速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110)。 記帳士 委員會要求提供更多信息,說明中國政府是否對中國信保在光纜行業的行為施加了任何有意義的影響。 對此,證監會提醒,在其他國營銀行缺乏合作的情況下,只能依賴現有事實。 委員會的結論是,在本案中,先前調查的資訊、審計的正式跡像以及調查本身關於進出口銀行的調查結果以及銀行對出口生產商的實際行為構成了現有的最佳事實。 然而,中國政府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或論點來反駁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即其他國有銀行向抽樣公司提供基本條例第 2(b) 條含義內的貸款 - 《基本條例》第 3(1) 條基本規定)第i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