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4 (432)
危險警告燈 10 製造商、貿易商和供應商
債務與股本比率表示為公司總負債和股本的比較。 (74) 參見註腳 5 熱軋產品案例((敘述 152)至(244)、輪胎案例((敘述 236))和玻璃纖維織物案例((敘述 300))。 (60) WT/DS/296(美國-韓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 [DRAM] 反補貼稅審查,DS296),上訴機構 2005 年 2 月 21 日報告,第 116 點。 該法規具有完全約束力並直接適用於所有成員國。 因此,委員會得出的結論是,實施措施不會對使用者和分銷商產生不成比例的影響。 Connect Com 特別發現普睿司曼和康寧集團內部公司間交易的內部轉移價格值得關注。
因此,責任的等級反映了有關公司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情況。 因此,該稅率(與適用於「所有其他公司」的國家關稅相反)應僅適用於原產於相關國家並由該公司生產的進口產品。 本法規執行部分中未特別提及的其他公司(包括與特別提及的公司相關的單位)製造的進口產品不能從這些關稅中受益,它們須繳納適用於「所有其他公司」的關稅。 還應該強調的是,中國造成的產能過剩並不能證明損害歐盟工業的不公平國際貿易行為是合理的,從而危及該行業的未來、供應的多樣性以及歐盟市場的競爭。 這些措施的推出將使歐盟工業保持在市場上的競爭地位,重新獲得失去的市場份額,同時實現可持續的獲利水準。 由於進口補貼的不利影響和持續的價格壓力對獲利能力的影響,歐盟經濟部門無法實施該部門長期生存所需的投資。 陳述(657)中呈現的下降趨勢和段落(665)中提到的計劃投資的取消也支持了這一點。 委員會將影響歐盟工業狀況的所有已知因素的影響與補貼進口的有害影響區分開來。 沒有其他因素可以解釋聯盟工業的不利發展,包括市場份額下降、價格侵蝕和盈利能力低下,以及投資和投資回報率下降。
此外,正如序言(673)所解釋的,對招標銷售的分析表明,由於中國出口生產商極其激進的行為,市場份額侵蝕和價格侵蝕已經加速,並將在未來繼續下去。 繼2018年增加之後,現金流量在研究期間的下半年有所下降。 例如,委員會發現樣本中的大多數公司透過地方當局分配而不是透過招標程序來獲得土地使用權。 根據《基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該援助被視為個人援助,因為立法將此項豁免的適用範圍限制於符合條件且受到國家重點支持、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企業。 該章,特別是第 25 條,規定了「優惠的稅收待遇」。 屬於本章的企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也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台北 企業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明確了企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概念。 在先前的調查(116)中,證監會發現免稅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序言(469)指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已列入2016年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目錄。 基於所有這些,委員會得出的結論是,中國政府已經建立了一個規範框架,中國政府任命的經理和監事會成員以及可追究責任的人都必須尊重。 因此,中國政府依賴這樣的規範架構來對中國信保的行為進行有意義的控制。
此外,證監會試圖以個別可轉換債券發行為基礎,以具體證據支持實質審計的進行。 因此,委員會結合調查的具體事實發現,審查了陳述(395)至(403)中提出的一般法律環境。 證監會發現,銀行承兌匯票在商業交易中大量用作支付工具,取代現金匯票,從而促進發行人的現金流量和營運資金。 從現金角度來看,該工具為發行人提供了長達1年的延期付款期限,因為現金交易金額的實際支付發生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而不是發行人必須付款時它的供應商。 在沒有此類金融工具的情況下,發行人要麼使用自己的營運資金(含成本),要麼向銀行申請短期營運資金貸款來支付供應商的費用,而供應商也有成本。 本質上,透過銀行匯票付款,分行可以在 3 設立公司 個月到 1 年的時間內使用所交付的商品或服務,而無需預付任何現金或產生任何費用。 委員會發現,信貸安排協議通常將銀行承兌匯票與其他短期金融工具(例如營運資金貸款)一起列為融資限額的可能應用。 中天集團進一步聲稱,即使適用相對差額,仍應適用於浮動利率的基點部分(通常表示為參考利率加基點補充),貸款亦是如此。 以外幣計價,其利率以LIBOR(倫敦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並輔以基點的形式決定。 因此,透過為LIBOR補充一個基點,並透過將相對差異應用於LIBOR,委員會計算出一個完全獨立於公司信用評級的參考值,從而充分反映了貸款的風險暴露。
在向相關方進行最終通報後,申訴人辯稱,委員會從中國政府收到的有關中國信保的資訊不完整,因此無法就出口信用保險調查的重要部分得出結論。 因此,為樣本中每個出口生產商計算的補貼金額很可能低於出口信用保險給予出口生產商的利益。 申訴人認為,委員會應自動將為一個出口生產商確定的最高稅率適用於另一出口生產商。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天集團聲稱,銀行承兌匯票並不是唯一的,中國幾乎所有經濟運營商都廣泛使用銀行承兌匯票,因此並不局限於光纜行業或中天集團。 中國政府反對將AA債券和BB債券之間的相對差額作為溢價計入央行利率。
此外,委員會也試圖以基於具體保險合約的具體證據來支持實質審計的進行。 在遠端檢查中,中國政府維持了其主張,即中國信保的保費在實踐中是市場化的、基於風險評估的原則。 如同敘述(417)中所解釋的,委員會認為,考慮到債券不能發行,以債券形式提供的優惠融資被認為具有《基本條例》第4 條第(2)款(a)項含義內的獨特性質。 未經政府主管機關批准,中國《證券法》(2014年版)規定,債券發行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如同序言(131)中已經提到的,光纖電纜產業被列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下的刺激型經濟產業。 因此,委員會重申其結論,對於光纖光纜產業,國家將要求所有在中國境內經營的金融機構(包括私人金融機構)遵守《基本法》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 會計服務 根據其案件第一條,委託或指示其依照政府政策向光纜經濟部門提供優惠利率貸款。 鑑於某些行業的公司在特殊條件下獲得土地,委員會指出,地方當局在製定價格時也應考慮政府的產業政策,如前文所述(538)。 在本次產業政策中,光纖電纜產業被列入鼓勵類產業(122個)。 另外,國務院令第40號根據其決定,國家當局在取得土地時會考慮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產業政策。 因此,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中國政府對合作國有銀行在光纜產業信貸政策和風險評估方面的活動實施了實質控制。 委員會根據有關受刺激經濟部門的現有政府文件(例如計劃和法規)對支持系統的獨特性進行評估。
此外,委員會也通知未納入樣本的出口生產商,如果他們希望要求進行單獨調查,也必須填寫問卷。 最後,歐盟製造商的生存對於歐盟的數位主權至關重要。 該黨關注電信網路、品質差異、供應短缺、聯盟工業無力或不願意供應市場、價格差異、進口商的盈利能力、壟斷或寡頭壟斷風險以及創新激勵和建設時間。 兩家進口商在答复調查問卷時提供了完整信息,另外三家進口商無法提供有關其與涉案產品相關的利潤在調查期間如何發展的準確信息。 在這方面,委員會收集了有關期間進行的招標的詳細資訊。 台北的會計師 委員會已核實並分析了該信息,該信息屬於高度機密,因此不能與利益相關方共享。 三個抽樣的歐盟生產商報告稱,他們在調查期間總共直接參與了 500 多起招標。 其中一家合作的獨立進口商每年僅在德國市場就參與 150-200 次招標。 上述數據顯示歐盟經濟部門的價格大幅下降,類似於敘述(613)中提到的與中國出口相關的價格下降。 上表顯示,來自中國的進口產品價格持續大幅下降。
由於基準是保守的,委員會確認了將基準應用於貸款的決定,如序言(420) 所述。 其他幾份文件支持這項發現,即中國政府已建立了廣泛的支援框架來支援互聯網技術基礎設施和寬頻網絡,包括光纖電纜行業。 早在2009年,中國政府在《電子資訊產業調整與振興規劃》(26)中就明確提出了「引導和推進寬頻光纖接取網路建設」的目標。 CCME 在其關於啟動序言(5)中提到的程序的意見書中表示,歐盟(和全球)市場上光纖光纜銷量的下降與全球疫情有明顯的相關性,這種情況不應被用來採取不合理的市場保護措施。 關於該提案,委員會指出,要求各方在調查期間提交的數據每季提供一次,以便評估 Covid-19 大流行對調查期間的任何潛在影響。 調查發現,Covid-19大流行僅對經濟部門產生非常有限和暫時的影響(見說明(599)和(729)),並沒有阻止歐盟消費在一定程度的增長期間大幅增長。 委員會確定,部分合作的國有銀行透過在處理光纖電纜的行業中執行政府任務來實施上述法律框架。 國務院令第40號該決定指示所有金融機構僅向激勵項目提供信貸支持,並承諾落實「與激勵項目相關的其他優惠政策」。 基於此,銀行有義務向光纖電纜經濟部門提供信貸支持,而光纖電纜是受刺激的經濟部門之一。 光纜產業不僅得到國家層級的規劃和策略的支持。 在省級,設立了所謂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儘管為了使成員國海關當局能夠對進口產品應用單獨的反補貼稅率,必須出示該發票,但海關當局不僅必須考慮這一因素。 因此,沒有可用數據來評估任何先前支援的效果。 上述證據駁斥了中國政府關於中國土地使用權支付價格反映自由市場供需決定的市場價格的說法。 證監會在先前的調查中發現,中國土地使用權的支付價格並未反映自由市場供需決定的市場價格,因為拍賣過程不明確、不透明,在實踐中行不通。 (121) 如前文所述,當局根據城市土地估價制度製定價格,該制度要求他們在確定工業用地價格時必須考慮產業政策。 因此,立法規定電力市場有選擇地實行“市場化電力交易”,僅限於某些經濟領域,例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經濟領域,特別關注高科技經濟領域。 公司登記 關於進一步微調單價500萬元以上資產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年75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適用(財稅2015年第106號)。 根據公告,10個重點產業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選擇加速折舊方法。 委員會發現,樣本中的一些公司免徵股息稅,這是在符合條件的國內企業中給予的。 《企業稅法》對參與國家重點支持和鼓勵發展的經濟產業或項目的企業提供企業稅收優惠,特別是對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之間的資本投資所得,如股息和獎勵,實行免稅。
調查顯示,調查期間所有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的樣本企業僅向銀行提供的承兌服務支付佣金,平均為承兌匯票面額的0.05%。 同時,樣本企業中沒有一家透過銀行承兌匯票以現金延期支付商品和服務的方式承擔融資成本。 因此,委員會認為,受審查的公司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獲得融資,而其不承擔相關費用。 至於銀行承兌匯票的會計處理,它們在發行人(即樣本中的出口製造商)的發票上顯示為對銀行的負債。 公司登記 FTT Group 表示,開設信貸額度並不構成財務貢獻。 他認為,信用額度僅規定了公司用於獲取營運資金或金融資產的借款限額,並沒有全球公認的信用額度開放標準,也沒有證據表明費用是普遍且普遍的。 適用,且委員會的評估和費用基準以單一銀行(即匯豐銀行)為基礎。 此外,FTT集團辯稱,適用的費用只是銀行管理費用,與開設或更新信貸額度所涉及的風險無關。
最初,樣本中的兩個群體提供了多次補貼以及透過中國各級政府接受補貼的證據。 他們關於此類補貼的個人資訊表為每家公司提供了更詳細的事實調查結果。 例如,調查期間實施的項目之一內容為“用於被動光網路(PON)的25G/100G混合光子整合晶片和模組”,價值5054萬元。 記帳士 從「計畫目標」中,包括「無源光網路(PON)高效能25G雷射晶片技術」的目標,可以看出中國政府正試圖以此支持來刺激研發。 無源光網路是一種為最終用戶提供寬頻網路存取的光纖電信技術。
證監會在複述(400)中認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表述是指該投資項目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其中也包括光纖光纜經濟領域。 此外,部分補貼是根據出口績效依照第4條第(4)款(a)項的規定發放的。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辯稱,它已向委員會提交了所有必要的信息,並且由於中國信保沒有向光纜行業提供具體補貼,因此所要求的信息與目前的調查無關。 對此,雖然委員會一致認為避免雙重課稅是國際上通行的稅收慣例,但《證券法》第26條第(2)款第四節題為「稅收優惠」的規定。 本章的一部分,規定了一些免除一般稅收規則的稅收優惠待遇。
此外,委員會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確定並聯繫任何可能有興趣參與調查的其他出口生產商。 本次反補貼調查和序言(4)中提到的單獨反傾銷調查的調查期限和考慮的期限相同。 《基本條例》第29 條(以及《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12 條第(4)款)允許在披露數據將為競爭對手提供顯著競爭優勢或嚴重損害競爭對手的情況下保護機密信息。 提供資訊的人或從該人那裡獲得資訊的人的狀態。 設立公司 委員會認為,可供利害關係人檢查的投訴和問卷答复的公開版本包含所有重要證據和機密資訊的非機密摘要,以便利害關係方可以在訴訟過程中行使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委員會提醒,《基本條例》第 29 條允許在以下情況下保護機密資訊:披露資料將為競爭對手提供顯著的競爭優勢,或會嚴重惡化提供資訊者或資訊提供者的地位。 因此,中國政府的這項主張遭到了歐盟委員會的駁回。
雙方舉例稱,2017-2018年,自中國進口量增幅最大的時期,歐盟產業獲利能力增幅最為顯著。 其次,2018年至2019年間,與從中國進口不同,從第三國的進口有所增加,因此影響不能歸咎於中國,如果出現損害,也是歐盟產業對市場變化反應遲緩造成的。 最後,GOC 在其開場評論中聲稱,削減/削減計算不包括實際銷售信息,並且抽樣的聯盟生產商的調查問卷答复沒有提供有意義的機密信息摘要。 台北 GOC 表示,這使其無法充分反駁申訴人提出的傷害主張,而這些問卷答案似乎與申訴中所稱傷害相矛盾。 許多用戶調查問卷非常不完整,不包含任何有關歐盟利益的論點或資訊。 參與光纖光纜採購的國家機構在調查期間均未予以配合。
這種做法使得企業能夠重組債務,並獲得資金來償還先前的債務,在沒有其他原因的情況下,這表明債務償還存在問題。 委員會不僅依據「股權份額和正式控制跡象」將合作性國有進出口銀行歸類為公共實體,而且還證明中國政府出於以下原因對該銀行實施了實質控制。 如同序言(180)所解釋的,對於作為研發服務補償而獲得的補貼,委員會以調查期間收到的研發費用金額為基礎,並根據營業額比例將其與涉案產品聯繫起來。 登記工商 樣本中的兩個群體在研究期間都獲得了與研發(R&D)、工業化、技術現代化和創新相關的補貼。 因此,委員會通知中國政府,在審查所指控的補貼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透過優惠貸款進行時,可能必須使用根據基本法規第 28(1) 條獲得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