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4 (429)
危險警告燈 10 製造商、貿易商和供應商
40號《決定》的上述規定,如果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精神來解釋,就可以看出旨在刺激經濟部門的產業政策與保障土地政策之間的明確聯繫。 在獲得利害關係方的最終資訊後,申訴人提出,樣本中的出口生產商可以從房屋和建築物的加速折舊中受益,而財政部和中央稅務局的公告並未涵蓋這些情況。 關於500萬元起徵點第二條規定的企業稅設備、器具扣除政策(財稅2018年54號)。 對此,證監會確認,抽樣企業在調查期間並未從房屋建築物加速折舊中受益。 委員會已經在演奏中確認了援助的獨特性(193)。 事實上,只有那些活躍在指南、管理措施和目錄中列出的關鍵領域或技術的公司才有資格獲得支援。 此外,合作出口生產商還提交了法律文件和補貼通知等證明文件,證明補貼是向屬於某些特定行業或部門和/或參與國家推動的特定工業項目的公司提供的。 因此,委員會重申其結論,即這些補貼僅適用於某些企業和/或明確定義的經濟運營商群體,該群體的範圍顯然比“EC -飛機”之爭。 委員會還發現,這些補助金的資格條件並不明確和客觀,並且不會自動適用;因此,它們不符合《基本條例》第 4 記帳士 條第(2)款(b)項關於排除唯一性的要求。 歐盟委員會維持其立場,即作為監管機構,中國政府有權回答向抽樣出口生產商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提出的具體問題。
調查期間,同類產品由29家聯盟生產商在聯盟內生產。 除下一節提到的兩家公司外,它們構成基本條例第 9 條第 1 款意義內的聯盟產業。 由於英國退出歐盟,委員會在整個考慮期間對歐盟現有 27 個成員國 (EU-27) 會計事務所 進行了損害分析。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聲稱,歐盟委員會所反補貼的豁免和扣除計畫並不構成可反補貼的援助。 因此,我國政府聲稱這些補貼不屬於基本條例第4條第(2)款(b)項所指的特定補貼。
委員會認為,所涉案件中現有事實的使用並未對公平確定補貼金額所需的數據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未被邀請參加調查的出口商並沒有因申請而處於不利地位這個方法。 因此,委員會分析了光纜成本在網路項目總成本中所佔的比例。 研究表明,由光纖組成的電纜僅佔建設數位網路總成本的一小部分。 這些項目最重要的成本項目實際上是建築工程(即鋪設電纜所需的土方工程),約佔成本的80%。 台北會計事務所 剩下的20%是材料成本,其中包括其他產品(例如下部結構、連接器和機櫃)。 該委員會發現,光纖電纜的成本僅佔網路專案總成本的一小部分(一位大用戶表示,對於5G來說,這一比例還不到5%)。 聯盟生產商和合作進口商也表示,光纖電纜約佔網路項目總成本的 5-10%。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認為,如果所指控的補貼是由地方和/或區域機構提供的,則不能將其視為特定區域的補貼。 區域援助不能被認為是獨特的,因為它是由區域本身(即區域或地方政府機構)提供的(49),並且委員會應該證明獲得援助的機會僅受地理位置的限制(50)。 基本條例第 3(1)(a)(i) 條提及了這些其他補助。 第 3 條第(2)款構成援助,因為中國政府以無償贈款的形式向抽樣公司集團提供資源,從而賦予它們經濟優勢。 抽樣的出口生產商配合調查,並提供了其從中國信保獲得的出口信用保險的詳細資訊。 由於效益是根據該資訊與適當的外部基準之間的差異計算的,因此補貼金額被認為反映了給予抽樣出口生產商的實際效益。 中國政府提供的有關中國信保的資訊不完整,因此委員會無法就 ECI 調查的基本要素得出結論,即中國信保是否是公共機構以及抽樣向公司收取的費用是否可以被視為市場- 符合。 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提供的優惠不僅限於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的財政支援。 從上述規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優惠政策的文件中可以看出,國家的任務是「每年提供一定數額的建設貸款和投資…」透過發行一定數量的長期債券向社會融資」(40)。 對此,國家發改委重申,在2006年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光纖產品,特別是光纖預製棒,被列為「新材料」。
調查顯示,調查期間所有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的樣本企業僅向銀行提供的承兌服務支付佣金,平均為承兌匯票面額的0.05%。 同時,樣本企業中沒有一家透過銀行承兌匯票以現金延期支付商品和服務的方式承擔融資成本。 因此,委員會認為,受審查的公司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獲得融資,而其不承擔相關費用。 至於銀行承兌匯票的會計處理,它們在發行人(即樣本中的出口製造商)的發票上顯示為對銀行的負債。 會計事務所 FTT Group 表示,開設信貸額度並不構成財務貢獻。 他認為,信用額度僅規定了公司用於獲取營運資金或金融資產的借款限額,並沒有全球公認的信用額度開放標準,也沒有證據表明費用是普遍且普遍的。 適用,且委員會的評估和費用基準以單一銀行(即匯豐銀行)為基礎。 此外,FTT集團辯稱,適用的費用只是銀行管理費用,與開設或更新信貸額度所涉及的風險無關。
中國政府進一步提出,中國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債券金融監管制度的目的是確保制度安全,保護投資者權益,並認為這種制度的存在本身並不構成證據。 因此,考慮到陳述(404)和(405),委員會認為,根據確鑿證據,樣本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依法有義務提供信貸支持的金融機構。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聲稱,委員會關於認定除進出口銀行外的所有國有金融機構均符合公共機構資格的論點不足。 中國政府認為,歐盟委員會依賴以往的反補貼案例以及其對合作國有企業的結論,未能對每個非合作金融機構進行個案分析,特別關注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 中國政府也指出,委員會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對國有企業的實質控制,因為國營企業的經理和主管似乎是由中國政府任命的。
正如其網站(57)所示,中國進出口銀行是國務院直屬的國有開發銀行,肩負著支持中國對外貿易、實施「走出去」策略等使命。 此外,《信貸通則》第十五條規定,「為促進特定經濟領域和特定地區經濟發展,組織主管單位可以依照國家政策規定支持貸款利率」。 根據對上市監管文件的審查,委員會認為,基於以下原因,中國金融機構在一般法律環境下運營,有義務根據中國政府的產業政策目標做出財務決策。 為了進行相關分析,委員會首先檢查了填寫個人問卷的國有銀行的數據。 因此,第 40 條《決定》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一併解釋,對某些刺激經濟領域的具體項目規定了特殊待遇。 對此,委員會指出,「十三五」規劃不僅包含旨在鼓勵的一般性表述,而且使用了指向其強制性性質的語言。
(100) 由於缺乏可轉換公司債的專門數據,委員會使用了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的現有數據。 委員會在進行反補貼調查的同時,也對原產於中國的同一涉案產品進行了單獨的反傾銷調查,並在調查框架內按照傾銷幅度實施了反傾銷措施。 根據基本條例第24條第(1)款和第15條第(2)款,委員會確保徵收反映補貼水準和傾銷總額的累積關稅不會導致補貼的影響被抵消。 受影響的產品由多個經濟部門購買,主要是大型電信服務供應商、負責擴展寬頻網路的公共機構(例如市政當局)、安裝商和營運商以及分銷商。 投訴人提出,該行業的投資和研究需要15%的利潤率。 調查指出,根據所考慮期間的數據,在正常情況下必須維持已計劃的投資水準以跟隨市場發展,平均利潤為13.4%。 會計事務所 這些投資涵蓋了工具更換和維護、產能擴張以及研發費用(產品和製程創新)的成本,以確保現有產能的效率並使產能適應產品範圍的變化。 在歐盟市場,向獨立各方(自由市場)收取的銷售價格在2017年至2019年間上漲了16%,然後在調查期間下降,達到與2017年水準(1%)相似的水準。 然而,價格水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所售產品的複雜程度,因為價格可能根據電纜的特性(包括股數、塗層的數量和類型等)而有很大差異。 在此期間,歐盟自由市場銷售量也成長了 15%。 歐盟的銷售與歐盟生產的發展密切相關,因為該行業的大部分工作都是按訂單生產的。 首先,它在削弱和削弱計算中沒有使用這些群體。
該節解釋說,光纖電纜產業確實是受刺激的經濟產業之一,因此有權獲得一切可能的財政支持。 銀行承兌匯票作為一種融資形式,是金融機構為鼓勵光纖光纖等經濟領域提供的優惠金融支持體系的一部分。 在利益相關方最終披露後,Connect Com 聲稱,只有在具體涉及光纖電纜經濟部門時,援助才是獨特的,而不是影響多個部門,例如光纖電纜的生產,正如該機構所聲稱的那樣。 在委員會開始透過審查補貼或補貼計劃來分析所謂的援助提供之前,它繪製了影響相關產品部門和/或相關產品原材料的政府計劃、項目和其他文件,並因此服務作為相關事實調查結果不可或缺的背景。 基於以下原因,委員會認定,所有調查的補貼和補貼計劃都是執行中國政府為刺激光纖光纜經濟部門而製定的中央計劃的一部分。 在第一份完成的問卷中,中國政府聲稱中國信保沒有向光纜產業提供補貼,並認為中國信保的具體問卷不相關。 此外,委員會認為所要求的資訊對於評估中國政府對金融機構向光纖電纜行業放款的行為的控制(與中國政府的信貸政策和風險評估有關)至關重要。 委員會發現,中國政府的這項主張與上述主張相關,而申訴中除其他事項外還提到了《中國銀行法》,中國政府對此沒有異議,《銀行法》是中國法律的一部分。 歐盟委員會也強調,最近的歐盟反補貼調查就此事得出了不同的結論(5)。
聯盟利益的認定是基於對所涉及的所有不同利益的評估,包括聯盟產業、進口商、使用者和其他相關經濟參與者的利益。 基於上述情況,委員會在程序的現階段得出結論,聯盟產業遭受了基本條例第 8(4) 條含義內的實質損害。 如下所述,委員會並沒有忽視專屬市場,而是識別了它並審查了它隨時間的演變。 台北會計師 專屬市場規模較小且不斷縮小,證實它不會對歐盟經濟部門的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委員會還回顧說,帶有連接器的電纜不能被視為有關產品。 在對有關各方的最終披露的評論中,CCCME 重申其主張,即來自聯盟生產商的進口應與來自其他各方的進口分開評估。
最後,關於進口量,投訴人提供了基於合理假設的數據,包括聯盟工業生產和銷售的涉案產品的重量,對於沒有公開信息的事項,利用市場信息進行了分析。 至於申訴書中進口商品的計量期限,被訴損害是由傾訴和支持共同造成的,因此不同的調查期限會給申訴的經濟部門帶來不合理的負擔。 聯業否認了供應問題的指控,強調聯業有足夠的閒置產能。 合格會計師 調查發現,調查期間歐盟產業產能利用率為59%,可供生產光纖電纜的產能超過200萬纜公里,遠高於歐盟2017年預纜消耗量。 聯盟產業提供的證據表明,如果需要,聯盟生產商有能力生產多根光纜。 在此期間,歐盟的自由市場使用量增加了 38%。
此外,該公司簽訂貸款協議的唯一目的是償還其他銀行的貸款。 如同說明(282)和(283)中所解釋的,這些類型的貸款表明公司無法履行其當前的信貸義務,因此對公司的短期和長期融資構成了額外的風險。 覆蓋率衡量公司償還債務和履行財務義務的能力。 該公司的評估是基於利息覆蓋率和財務長/信貸比率。 2019年該指標值為1.4,2020年為0.6。 從財務分析的角度來看,利息保障倍數低於1.5表示公司難以支付利息費用。
最後,該方要求歐盟委員會提供實質統計數據,並解釋基準的計算細節或用於計算的完整數據集。 委員會認為,該計劃屬於《基本條例》第 3(1)(a)(ii) 條的範圍。 第 three 條第(2)款構成援助,因為中國政府以稅收減免的形式提供財政捐助,相關公司透過這種捐助獲得經濟優勢。 根據監管框架,可轉債不能在中國自由發行或自由交易。 設立公司 《證券法》(2014年文本)第16條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上市公司,有義務履行本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股票的要求[……];並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根據《證券發行和認購管理辦法》(也適用於可轉換債券)第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的合法發行和認購行為進行監督和便利」。
並指出,降價是由於歐盟工業的不合理定價,而不是來自中國的低價進口產品。 然而,應該指出的是,關於無線電話的裁決根據其他改善指標審查了利潤率,並且所提交的法院案件與一審法院駁回的請求有關,根據該請求,委員會應在調查期間設定了更高的利潤目標。 因此,這些先例並不支持利潤率超過5%的情況下危害微不足道的觀點。 損害的認定是對《基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所有因素進行全面評估,並結合具體市場和經濟部門進行分析。 此外,該經濟部門實現的利潤未達到根據基本規定第12(1a)條並考慮到相關經濟部門的所有特徵而確定的利潤目標。 會計事務所 委員會透過檢查在同一貿易層級上進行的交易,並在必要時調整數據,以按產品類型比較價格。 委員會將比較結果表示為調查期間抽樣歐盟生產商營業額的百分比。 兩家抽樣出口生產商的加權平均削價幅度分別為 30.0% 和 33.2%,整體削價幅度為 31.5%。 如陳述(673)所述,對投標的分析表明,價格削減在投標層面也很普遍。
財務長與負債比率衡量公司以經營活動現金償還債務的能力。 回顧期間內,該公司平均CFO與貸款比率2019年為-6%,2020年為-0.006%。 這意味著,根據 2019 年的利率,該公司需要 sixteen 年的時間才能用其產生的現金流償還全部債務。 這表明該公司在籌集償還債務所需的現金方面遇到嚴重困難。 根據問卷答覆中提供的信息,委員會確定中國政府直接或間接擁有該金融機構50%以上的所有權權益。
為了方便管理,委員會要求中國政府向中國信保轉發一份獨特的問卷。 委員會堅持認為,在審查所稱透過優惠貸款提供援助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已經發生時,必須部分依賴現有事實。 根據基本法規第 27 條第(2)款,委員會與所有已知的相關出口生產商和相關國家當局就樣本的選擇進行了談判。 (120)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支持復工復產發展及新電價的通知(2020)258號。 根據《基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最終反補貼稅的金額不得超過既定的反補貼補貼金額。 進口商還表示,根據目前的合同,供應來源不能轉移到其他第三國,因為電纜需要經過複雜的審批程序,因此存在嚴重延誤和吹入過程中出現重大困難的風險。 記帳士 ,它必須適應電纜的剛度,而不同供應商的剛度各不相同,即使對於具有相同技術規格的產品也是如此。 Connect Com也指出,措施的推出將對產業產生不利影響,因為中國進口商將無法再提交有吸引力的投標。 結果,招標程序的物價水準將會上升,這將對國家預算產生負面影響。 鑑於投資報酬率如此迅速下降,如果情況無法改善,樣本製造商未來籌集資金的能力顯然面臨風險。 委員會發現,上述價值的大小與沒有中國進口補貼的時期的傳統利潤水準一致,根據表10.bis的分析,傳統利潤水準約為12%。 內部使用(封閉市場)和自由市場之間的差異在損害分析中是適當的,因為用於內部使用的產品不會與進口產品直接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