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警告燈 10 製造商、貿易商和供應商 雙方舉例稱,2017-2018年,自中國進口量增幅最大的時期,歐盟產業獲利能力增幅最為顯著。 其次,2018年至2019年間,與從中國進口不同,從第三國的進口有所增加,因此影響不能歸咎於中國,如果出現損害,也是歐盟產業對市場變化反應遲緩造成的。 最後,GOC 在其開場評論中聲稱,削減/削減計算不包括實際銷售信息,並且抽樣的聯盟生產商的調查問卷答复沒有提供有意義的機密信息摘要。 公司登記 GOC 表示,這使其無法充分反駁申訴人提出的傷害主張,而這些問卷答案似乎與申訴中所稱傷害相矛盾。 許多用戶調查問卷非常不完整,不包含任何有關歐盟利益的論點或資訊。 參與光纖光纜採購的國家機構在調查期間均未予以配合。 QF設備透過分析和檢查專業的光電設備,產品設計師提出建議,使生產過程更加高效。 製造設備不斷引進最先進的設備和最新的技術來改進產品品質。 因為產品的高品質是我們對客戶的承諾品質保證測試儀器為了進行各種測試並確保我們所有的產品都具有最高的質量,我們自己擁有多台精密儀器和測試機器實驗室。 (98)由中國證監會2020年6月12日第170號《證券發行與認購保薦管理辦法》廢止。 該法令於 2020 年 6 月 12 日生效。 這些資訊尚未提交給委員會,因此委員會應參考第15條第(1)款第三項確定反補貼措施的水平。 根據有關補貼、損害、因果關係和聯盟利益的結論,並根據基本條例第15條的規定,應徵收明確的反補貼稅。 鑑於涉案產品在實現上述公共目標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歐盟委員會仔細分析了可能採取的措施對寬頻網路建設的影響。 由於沒有收到任何評論,因此委員會確認了該樣本。 中國政府聲稱,從中國進口的產品實際上促進了該行業的技術發展,並鼓勵了歐盟市場的競爭。 中國政府認為,歐盟光纖光纜產業如果受到過度保護,只會使其遜色於第三國,因此對該產業進行調查不符合歐盟利益,同時可能導致歐盟光纖光纜產業受到損害。 自調查期間開始,這種侵略行為就一直在侵蝕聯盟工業的市場份額,而且在調查期間中國產品還可以以極低的價格(遠低於聯盟工業的生產成本)獲得。 委員會根據聯盟行業可獲得的所有資訊確定了這一數字,例如來自九個當事方(即六名投訴人和支持投訴的三家公司)的直接資訊以及其他生產商的市場情報。 證監會在複述(400)中認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表述是指該投資項目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其中也包括光纖光纜經濟領域。 此外,部分補貼是根據出口績效依照第4條第(4)款(a)項的規定發放的。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辯稱,它已向委員會提交了所有必要的信息,並且由於中國信保沒有向光纜行業提供具體補貼,因此所要求的信息與目前的調查無關。 對此,雖然委員會一致認為避免雙重課稅是國際上通行的稅收慣例,但《證券法》第26條第(2)款第四節題為「稅收優惠」的規定。 本章的一部分,規定了一些免除一般稅收規則的稅收優惠待遇。 由於數位產業的快速擴張,歐盟市場正在強勁成長,並將在未來繼續如此(140)。 儘管調查期間的後半段(2020 年上半年)恰逢與 Covid19 大流行相關的中斷的前幾個月,但在整個調查期間,使用量持續增加。 調查結果顯示,調查期間最後幾個月開始的疫情和相關預防措施減緩了成長,但整個調查期間歐盟對受影響產品的消費量呈現成長趨勢。 壟斷市場是指公司提供的連接解決方案中使用光纖電纜(包括配備連接器的電纜);該市場的成交量與整個市場相比極小,在整個研究期間下降了 會計 12%。 在相關各方最終披露後,Connect Com要求歐盟委員會公佈單獨為生產光纜提供的援助金額以及分配給合作出口生產商用於生產相關產品的援助金額,聲稱其無法有效行使他受到保護的權利。 政府正在規劃打造新一代資訊科技產業,並以此打造新一代資訊網路經濟產業。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認為,如果所指控的補貼是由地方和/或區域機構提供的,則不能將其視為特定區域的補貼。 區域援助不能被認為是獨特的,因為它是由區域本身(即區域或地方政府機構)提供的(49),並且委員會應該證明獲得援助的機會僅受地理位置的限制(50)。 基本條例第 3(1)(a)(i) 條提及了這些其他補助。 第 3 條第(2)款構成援助,因為中國政府以無償贈款的形式向抽樣公司集團提供資源,從而賦予它們經濟優勢。 抽樣的出口生產商配合調查,並提供了其從中國信保獲得的出口信用保險的詳細資訊。 由於效益是根據該資訊與適當的外部基準之間的差異計算的,因此補貼金額被認為反映了給予抽樣出口生產商的實際效益。 工商登記 中國政府提供的有關中國信保的資訊不完整,因此委員會無法就 ECI 調查的基本要素得出結論,即中國信保是否是公共機構以及抽樣向公司收取的費用是否可以被視為市場- 符合。 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提供的優惠不僅限於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的財政支援。 從上述規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優惠政策的文件中可以看出,國家的任務是「每年提供一定數額的建設貸款和投資…」透過發行一定數量的長期債券向社會融資」(40)。 對此,國家發改委重申,在2006年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光纖產品,特別是光纖預製棒,被列為「新材料」。 此外,正如序言(673)所解釋的,對招標銷售的分析表明,由於中國出口生產商極其激進的行為,市場份額侵蝕和價格侵蝕已經加速,並將在未來繼續下去。 繼2018年增加之後,現金流量在研究期間的下半年有所下降。 例如,委員會發現樣本中的大多數公司透過地方當局分配而不是透過招標程序來獲得土地使用權。 根據《基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該援助被視為個人援助,因為立法將此項豁免的適用範圍限制於符合條件且受到國家重點支持、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企業。 該章,特別是第 25 條,規定了「優惠的稅收待遇」。 屬於本章的企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也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司登記 企業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明確了企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概念。 在先前的調查(116)中,證監會發現免稅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序言(469)指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已列入2016年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目錄。 基於所有這些,委員會得出的結論是,中國政府已經建立了一個規範框架,中國政府任命的經理和監事會成員以及可追究責任的人都必須尊重。 因此,中國政府依賴這樣的規範架構來對中國信保的行為進行有意義的控制。 2013年工業用地價格取自台灣經濟部工業局網站(128)。 往年的價格是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公佈的通貨膨脹率和台灣人均GDP的發展進行調整的,以現價計算,以美元表示。 委員會發現,抽樣群體之一的公司受益於個人電費報銷/調整,因為這些公司可以參與「市場化電力交易」試點計畫。 相關公司收到了退款/調整,因為他們提前向發電廠傳達了能源需求。 部分抽樣企業的工業大用戶購電價格執行省級官方確定的電價水準。 此外,部分合作銀行也提供了與這些公司的貸款概況,證明特定交易資訊的提供並未受到限制。 然而,沒有一家銀行提供有關其對相關交易的內部評估的資訊。 在向相關各方進行最後通報後,中國政府就委員會決定適用《基本條例》第 28 條第(1)款有關優惠信貸、出口信用保險和原材料的規定發表了一般性意見。 在啟動程序的通知中,委員會邀請相關各方與其聯繫以參與調查。 會計事務所 委員會還分別向申訴人、GOC、其他聯盟生產商、已知的出口生產商以及已知的進口商和用戶通報了調查的啟動情況,並邀請他們參與調查。 中國機電商會指出,不再限制中國優質光纜的供應將最有利於歐盟的數位化議程和5G轉型。 根據基本條例第31條,委員會審查了儘管發現了損害性援助,但是否可以明確指出本案中採取的措施不符合歐盟的利益。 與該集團相關的供應商也獲得了用於實施研發項目的大量資助。 最後,委員會僅從一家國有銀行獲得了有關公司、管理層和所有權結構的信息,而沒有從向樣本公司提供貸款的任何其他金融機構獲得資訊。 更重要的是,委員會沒有從除進出口銀行以外的任何銀行收到可驗證的、公司特定的資訊。 在中國政府支持的特殊工業開發區中,位於武漢的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光纖光纜生產的主要地點之一。 武漢園區作為國務院批准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之一,已成為中國第一個光電子產業基地,也被稱為中國光谷。 在該園區運營的製造商受益於各種激勵措施和國家支持。 長飛公司辯稱,鑑於合作出口生產商數量眾多,兩家抽樣企業僅佔對歐盟出口量的較小份額,不能代表中國出口企業,且歐委會在此前的反傾銷調查中調查顯示,樣本中至少包括了3家公司。 此外,長飛公司認為,對於包含3家公司的樣本,最好避免因樣本公司發生變化而將樣本減少到一家公司。 最後,長飛公司認為,有些補貼項目是具有區域性的,因此為了更全面地了解中國的補貼項目,在選擇樣本時也應考慮地理分佈。 委員會認為,關於啟動程序的評論均未駁斥有足夠證據啟動反補貼程序的結論。 委員會不同意FTT集團的聲明,根據該聲明,適用的費用只是銀行管理成本,與開設或更新信貸額度相關的風險無關。 商業信用額度實際上與個人信用卡類似,銀行總是收取與信用卡的使用和指定金額的可用性相關的費用。 原則上,開辦新授信額度或續展現有授信額度時,必須統一繳交管理費及續展費用。 然而,出於計算目的,委員會考慮了在調查期之前開設或更新但在調查期間抽樣群體可以使用的信貸額度,以及在調查期間開設或更新的信貸額度。 然後,委員會根據信用額度可用的時間段計算調查期間內的利益。 中國政府也認為,基於公司債之間相對利差的貸款基準應根據兩種金融工具之間的差異進行向下調整。 台北 中國政府還聲稱,歐盟委員會沒有解釋為什麼使用中國市場上的類似信貸,也沒有提供明確的證據證明中國信貸市場因國家幹預而扭曲。 他還指出,儘管委員會訴諸使用外部基準來確定福利,但它沒有對替代基準進行必要的調整,也沒有充分解釋該替代基準與市場上可比商業貸款的比較。 中國政府認為,委員會本應考慮貸款規模、還款條件和貸款實際評估等方面的差異,這些差異影響了貸款利率。 然而,對該集團其中一家出口製造商的分析顯示,自2018年以來,銷售額下降,負債大幅增加。 中國政府進一步聲稱,委員會在確定適當基準時犯了錯誤。 信貸額度的目的是建立公司可以隨時用於為其當前營運提供資金的借款限額,從而使營運資金融資靈活並在需要時立即可用。 因此,證監會認為,原則上所有樣本公司的短期融資──例如短期貸款、銀行承兌匯票等──均不屬於短期融資。 證監會以統一方式審查中天科技集團,發現該集團發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補充公司除其他項目外的營運資金。 透過這樣做,該集團承認需要補充營運資金,以便為業務的持續擴張提供足夠的流動性。 2015-2018年期間,中天集團的毛利率也呈現下降趨勢,低於同類光纖製造商的平均值(79家)。 調查還發現,出口生產商的母公司中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發行了短期債券以償還貸款。 調查顯示,調查期間所有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的樣本企業僅向銀行提供的承兌服務支付佣金,平均為承兌匯票面額的0.05%。 同時,樣本企業中沒有一家透過銀行承兌匯票以現金延期支付商品和服務的方式承擔融資成本。 因此,委員會認為,受審查的公司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獲得融資,而其不承擔相關費用。 至於銀行承兌匯票的會計處理,它們在發行人(即樣本中的出口製造商)的發票上顯示為對銀行的負債。 會計師事務所 FTT Group 表示,開設信貸額度並不構成財務貢獻。 他認為,信用額度僅規定了公司用於獲取營運資金或金融資產的借款限額,並沒有全球公認的信用額度開放標準,也沒有證據表明費用是普遍且普遍的。 適用,且委員會的評估和費用基準以單一銀行(即匯豐銀行)為基礎。 此外,FTT集團辯稱,適用的費用只是銀行管理費用,與開設或更新信貸額度所涉及的風險無關。 該公司的資產負債率為0.67,這意味著該公司67%的資產是透過債務融資的。 2019年貸款/股本比率為1.9,2020年為2.8,這表明該公司主要透過貸款為其活動提供資金。 最後,證監會的事實調查結果也得到了中國央行2017年的一項調查的證實,該調查得出的結論是:「如果境外債券投資類別的國際評級為BBB-及以上,則境內債券評級可能為BBB-級」。 CC-或更高,考慮到國內平均評級與國際評級之間存在超過6度的差異」(72)。 行政審批範圍極為廣泛,包括開設分行、開展新業務、銷售新產品、修改銀行章程、出售5%以上股份、籌集資金、變更註冊辦事處、變更組織形式, ETC。 此外,進出口銀行在2019年年報中聲稱,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重大決策部署。 (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重大扭曲市場防禦調查委員會工作人員工作文件》,2017 年 12 月 20 日,社署(2017) 483 Final/2。 (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重大扭曲市場防禦調查委員會工作文件》,2017 年 12 月 20 日,社署(2017) 483 Final/2。 (121)  請參閱玻璃纖維織物、有機塗層鋼製品及太陽能板的案例。 會計師 (116) 參見關於熱軋扁鋼產品、輪胎和玻璃纖維織物的註腳 5(分別說明(330)、(521)和(560)。 (108)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775、780、781、1035、1098、1100、1104、1107 及 1109 號 (80) 在此類交易中,公司可以將部分債務轉換為股權,從而減少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 (77) 負債股本比率可以用來評估公司的槓桿率。 鑑於市場規模有限(估計不到調查期間聯盟產量的5%),委員會發現國內消費的輕微下降並未對聯盟產業造成重大損害。 機電商會聲稱,從中國的進口與聯盟工業狀況的發展沒有關聯。 CCCME特別指出,2017年至2018年期間,歐盟工業的獲利能力有所提高,這段期間來自中國的進口量成長最為強勁。 CCCME進一步聲稱,2018-2019年期間,當中國進口增加、價格下降時,聯盟生產商提高了銷售價格,但並未失去市場份額。 這突顯出,在所考慮的時期內,這個不斷擴張的高科技產業所實現的約8%的利潤水準是不夠的,因此顯示了對歐盟經濟部門的損害。 同樣,對於不合作的聯盟生產商申報大量中國進口的情況,委員會決定,考慮到與中國出口生產商的關係以及大量進口,相關聯盟生產商應同樣被排除在聯盟經濟部門。 登記公司 利害關係人最終揭露後,中國政府不同意使用非中國大陸基準,導致效益計算不符合《基本規定》第6條(d)款和《SCM》第14條(d)款協議。 中國政府進一步聲稱,透過競爭和談判確定價格可確保價格不會被扭曲,而是反映公平的市場價格。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可轉換公司債的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要秘書協商確定,但利率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根據《證券法》(2014年版)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公司債的名目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所確定的名目利率」。 此外,適用於所有債券的《公司債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進一步規定:「公司債的發行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向私人支付固定利率債券的參考利率」。 委員會發現,中國金融機構向樣本中的兩個群體提供了信貸額度以確保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