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4 (113)
Beckhoff自動化銷售額增至1182億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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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顯示的建議零售價過高且不切實際,並且給消費者留下比實際折扣更大的印象,則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d) 條。 國家法院的一些判決特別提到了《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對誤導性原產地主張的適用。 法院對交易決定的廣泛定義 (133) 允許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貿易商的不公平行為不限於誘導消費者簽訂銷售或服務合約的各種情況。 根據第3(1)條,商業行為不僅發生在行銷和銷售或服務階段,也發生在交易結束後(售後階段),這可能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因此,根據第 2(b) 工商登記 條以及關於責任和製裁的國家法律,一個交易者可能與另一個交易者因後者代表前者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而承擔連帶和個別責任。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3(3) 和 (4) 條徵收的罰款須遵守第 13(2) 條規定的共同條件,特別包括「侵權」。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其他相關特徵,主管機關或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實際處以的罰款可能低於上述最高金額。 因此,除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條中有關購買邀請的資訊要求外,也適用《服務指令》第 22 條中包含的資訊要求。
結果,消費者做出瞭如果全價包含在第一個「購買電話」中他們就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因此,此類做法可能構成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欺騙行為或不作為。 另一方面,評估考慮了 B2C 關係之外的商家屬性,例如社會責任、就業條件、稅收、市場領導力、道德方面等。 - 評級可能超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包括消費者評級的新規定。 與消費者評級和推薦相關的欺騙性做法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2) 條,該指令要求貿易商在上下文中不清楚的情況下識別商業行為的商業意圖。 此外,當消費者進行搜尋查詢時,《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資訊要求也適用於貿易商。 另一方面,它不適用於向消費者顯示的電子介面的預設佈局,該佈局不是在給定電子介面上執行的特定搜尋查詢的結果。 工商登記 營運比較工具、根據訂閱費用向消費者提供資訊的消費者保護組織原則上必須滿足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要求。 該服務可能是組織從其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中獲取商業利潤的策略的一部分,從而成為指令第 2(b) 條含義內的「貿易商」。 但同時,該產品比同類同類產品消耗更多的能源,這顯著增加了該產品的整體環境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索賠可能會對產品的性質(《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1)(a) 條)或其基本特徵(《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1)(b ) 條)產生誤導。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2) 條中包含的一般條款提供了評估不公平商業行為的額外機會。
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市場行為的純潔性受到極為嚴格的法律(競爭法、拉巴特法、卡特爾法、不正當競爭法等)的保護。 也建議在獨立進入市場之前對其進行研究,因為制裁可能會給匈牙利企業家帶來難以承受的經濟負擔。 由於進入市場的成本非常高,在直接交付到德國市場的情況下,有必要非常仔細地選擇最合適的銷售鏈要素和形式。 這可以是獨立貿易商(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或中間人(商業代表、佣金代理商、獨家代表等)。 輸入您的郵遞區號以查看有關您所在地區的本地產品、代表和零售商以及特別優惠的資訊。 本網站由公司總部位於賓夕法尼亞州費城的公司控制和營運。 設立公司 與本網站及其所含資訊相關的任何法律爭議均應受賓州法律管轄(不考慮法律衝突原則)。 由本網站引起或與本網站相關的任何訴訟應專門向位於賓夕法尼亞州費城的相應州或聯邦法院提起。 提交和未經授權使用本網站上的資料可能違反版權法、商標法、隱私和公開法、某些通訊法律和法規以及其他適用法律。 您對您的行為以及使用您的使用者名稱和/或密碼的任何人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因此,您應賠償本公司及其管理人員、董事、員工、關聯公司、代理商、授權人和業務合作夥伴,使其免受與任何第三方相關的所有成本、損害、責任和開支(包括律師費)的損害。
例如,貿易商必須告知消費者有關展示標誌的私人認證計劃。 如果資料控制者將個人資料用於行銷目的(例如服務使用者的姓名和/或地址或與可識別人員相關的其他資料),則表示根據歐盟資料保護法處理此類資料。 這種自動化方式允許交易者購買超過主要售票者施加的技術限制的門票,或繞過主要售票者為向所有門票提供者而設置的任何其他技術手段,例如線上隊列管理。 如果門票由自動化軟體“維護”,但以不同的方式單獨支付,則該禁令也適用。 如果門票經銷商從使用機器人購買門票的第三方取得門票,則該規定也適用。 事實上,主要門票銷售商知道轉銷商使用機器人的情況與禁令無關,只要轉銷商的使用使轉銷商能夠比其他客戶購買更多的門票。 一位經銷商在網路和報紙上發起了一項廣告活動,購買兩個新輪胎即可免費獲得兩個輪胎。 事實上,該活動中的兩種輪胎的價格是先前零售價的兩倍。 根據國家主管機關的規定,附件一 (257) 第 20 點禁止這種與購買相關的促銷活動。 一家公司在出售公寓的廣告中寫道:「比你想像的便宜。從歐元/平方米起」。
也強調,被發現符合附件一第 20 點中「免費」一詞使用的遊戲仍然可以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其他條款(例如第 6-9 條)進行評估。 以確保其他元素(例如價格資訊的顯示方式)不會產生誤導或具有攻擊性。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28 點和第5(3) 條還規定,供兒童使用的玩具或貿易商可以合理預見可能對兒童有吸引力的玩具不得包含直接邀請兒童購買額外產品的內容。 在金融服務 (430) 和房地產領域,最常被報告的不公平做法(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是廣告階段缺乏重要資訊和誤導性產品描述 設立公司 (431)。 這些做法也可能涉及違反其他消費者保護立法,特別是《消費者信貸協議指令》和《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 貿易商未能在購買邀請中提供其郵寄地址和身分詳細資訊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b) 條。 此外,《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6(1) 條和《電子商務指令》第 5(1)(c) 條要求線上貿易商提供便於消費者與其聯繫的資訊。
第 17 條也適用於美容療程、保健產品等商品或服務,如果這些商品或服務在行銷時虛假聲稱可以治癒疾病、功能障礙或失調。 此外,歐盟《營養與健康宣言條例》(250) 規定了在與食品相關的商業傳播中使用營養和健康聲明的詳細規則,無論是在食品標籤、包裝或廣告中。 攻擊行為經常發生在消費品的上門銷售或其他場外銷售中,以及與假期權利相關的情況。 當委託第三方進行債務追收時,攻擊行為也可能發生在債務追收過程中。 轉向另一經銷商的嚴重或不成比例的障礙也被認為是一種激進的做法。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家電信服務提供者處以行政罰款,該電信服務提供者因提供該公司無法提供的服務而收取費用,並且未告知消費者這種情況(215)。 後一種產品的屬性以及普通消費者通常不期望從給定產品類別或產品類型中獲得的限制條件必須特別傳達給消費者,因為它們特別適合影響他們的交易決策。 例如,此類特徵可能包括對服務的持續時間或性質和性能的限制(例如光纖互聯網的類型),或商品的特定成分或規格(例如寶石的合成來源,例如鑽石)。 購買邀請中缺乏第 7 條第 (4) 款要求的消費者信息,如果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則被視為誤導性遺漏。
攻擊性行為可能包括其他國家立法(例如合約法或刑法)已涵蓋的行為。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為此增加了額外的保護級別,可以透過公共執法手段激活,無需刑事或民事訴訟。 第 7(4)(c) 條要求貿易商在其購買邀請中註明完整(或最終)價格。 這應包括所有適用的稅費(例如增值稅)和成本。 最終價格必須包括在要約發佈時不可避免且可預見的適用成本和稅金。 就《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而言,以折扣價出售其組織的藝術展覽門票的市政府可被視為交易者。
較大的成分差異更有可能導致不同的感官特性,這在消費者如何判斷食品品質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同時,也需要強調的是,食品的感官知覺並不是影響消費者選擇的唯一因素。 例如,消費者可能出於健康原因以外的原因(例如過敏原)而希望避免使用某些類型的成分。 消費者越來越重視某些商品或其成分的環境影響、地理來源、生產方法、化學成分等。 對與某個製造商生產的產品類似的產品進行廣告,故意欺騙消費者,認為該產品是由同一製造商製造的,與事實相反。 會計師 類似的包裝向消費者表明,仿冒產品在品質和特徵上與相關品牌相似,或至少比他們想像的更相似。 因此,類似的包裝給消費者的印像是產品之間只能比較價格(而不是價格和品質的組合)。 國家法院認為,門票已被轉售的事實是門票的基本特徵,因為原始賣家可以拒絕轉售門票的買家入場 (158)。
這種商業行為被消費者保護機構歸類為欺騙性行為 (218)。 根據個別調查,商家商號的公佈可能足以滿足第 7 條第(4)(b)款關於商家身分的要求。 銷售合約中必須包含正式名稱,但這並不一定符合第 7 條第(4)款規定的重要資訊。 根據第 7 條第(4)(b)款,經營者未能告知消費者其郵政地址和身分資訊可能構成誤導性遺漏。 法院明確指出,第 7 條第(4)款詳盡列出了購買邀請函必須包含的重要資訊。 然而,交易者顯示第 7(4) 條中列出的所有資訊這一事實並不排除購買邀請屬於第 6(1) 條或第 7(2) 條 (208) 含義內的欺騙行為。 電話供應商在電視上宣傳手機訂閱,強調特定的價格優勢,同時僅在螢幕上以小字體顯示很短的時間的優惠條款和條件。 國家法院發現,儘管所使用的通訊手段(電視)的空間和時間特性有限,但沒有什麼可以阻止交易者更清楚地陳述如此重要的事實。 因此,重要資訊的遺漏使該廣告具有誤導性(201)。 消費者保護機構已對一名邀請消費者參加聚會並為他們提供免費健康檢查的商人提起訴訟,作為「我關心我的健康」計劃的一部分。 該貿易商未能說明聚會的主要目的是向消費者展示待售產品 (193)。
特別是,平台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和第 7 條規定的透明度要求,要求平台在向消費者促銷、銷售或提供產品時不得進行誤導性活動和遺漏。 在涉及「免費信貸」優惠的案件中,消費者保護機構認為,如果消費者必須簽署包含額外費用的信用保險合約才能獲得「免費信貸」優惠,則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20點的範圍。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也不影響歐盟關於產品健康特性的規定。 因此,第 17 點僅適用於作為現有歐盟健康聲明規則的補充。 然而,所有有關健康和保健產品的欺騙行為都可以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公司設立 條進行調查(例如,如果一般介紹具有誤導性)。 然而,如果產品標籤沒有明確揭示產品的差異,則與「雙重品質」相關的欺騙行為也可能發生。 在這些情況下,負責食品法的當局會檢查向消費者提供食品資訊的法規以及定義成分要求的相關產品特定法規的遵守情況。 在由不同機構負責執行不公平貿易行為指令和相關食品立法的成員國中,這些機構應密切合作,以確保對同一貿易商和/或交易行為的調查結果保持一致。 國家法院認定,某貿易商在展示家具參考價格時劃掉了參考價格,但從未以該價格出售,從而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d) 條。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示》適用於視聽媒體服務中的不公平商業行為,例如欺騙性和侵略性行為,只要上述規定未涵蓋。 這構成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第(5)款規定的重要資訊。 法院也發現,《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排除了禁止虧本銷售的國家規定,但僅限於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範圍內 (18)。 例如,法院澄清,《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適用於透過要求每週休息一天來阻止商人每週營業 7 天的國家規定,因為這一具體規定並非旨在保護消費者追求相關目標(9) 會計師事務所 。 一般禁止虧本銷售或虧本銷售的商品的國家規定,以及允許基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未包含的標準的原因而偏離該禁令的規定,與該指令相悖。 (138) 「炒作」是對特定產品品質的主觀或誇大的主張,不應按字面意思理解。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5條第(3)款的最後一句就是指這種做法。 國家當局經常在金融服務領域應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對環境索賠的適用可以根據以下主要原則進行總結(297)。
國家當局對銀行提起法律訴訟,這些銀行提供了有關某些金融產品(即雷曼兄弟債券)固有風險的誤導性資訊(442)。 噹噹局考慮這些做法是否具有欺騙性時,他們考慮到該銀行透過出售這些債券的目標是不熟悉此類金融產品的普通經常帳戶持有人。 特別是,根據第 6(1)(d) 條和第 7(4)(c) 條,必須始終說明應付總價,並且必須包括在發布/時不可避免和可預見的適用成本和稅費。 例如,就航空運輸而言,根據特定行業立法 (394),必須始終註明最終應付價格,並包括適用的機票或航空關稅以及所有適用的稅費、收費、附加費和費用。 可能會發生消費者的選擇有限、購買的產品品質下降、合約條款發生不利變化和/或消費者因依賴服務提供者而支付高價的情況。 公司登記 這是透過令人上癮的產品或行銷以及缺乏競爭或透明度的市場來實現的。 對於具有導致缺乏互通性的專有標準的數位市場來說尤其如此。 此外,如果這種做法是針對兒童的,那麼附件一第 28 點就特別相關,因為它禁止直接向兒童呼籲。 針對兒童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也證明了根據《一般資料保護條例》(365) 的特殊保護是合理的。 第三方商家透過社群媒體平台進行的商業行為,包括詐欺、虛假或誤導性的用戶評級或認可、直接向兒童招攬、垃圾郵件和訂閱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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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今年年中,倍福計畫將 Verl 及其周邊地區的產能較 2020 年初擴大 50% 以上。 「為此,我們正在使用最後可用的區域併購買新的區域,」漢斯·倍福 (Hans Beckhoff) 說道。 Beckhoff 最近在現有物業附近購買了一塊 15 公頃的場地,位於 Verl 和 Rietberg 市目前規劃的市際工業園區內。 「我們計劃在這裡創建一個工業園區,為倍福自動化以及我們不斷發展的獨家子公司 Smyczek 設立公司 和 Schirmer 的進一步擴張提供空間,」他繼續說道。 未來十年,我們將在這裡創造至少 1,000 個就業機會。 依靠獨立合作夥伴的全球分銷網絡,無論您身在何處,我們都能快速回應您的業務需求。 您可以在線上開始開戶流程,但您需要在香港完成銀行開戶。 一般來說,至少有一名公司董事必須親自拜訪銀行。 但是,如果您不在香港,您可以選擇一家在全球開展業務的銀行,然後前往當地銀行分行填寫相應的文件。
它作為一個額外的「安全網」來識別 UCP 指令其他條款中未涵蓋的不公平商業行為(即不具有欺騙性、侵略性或未在附件一中列出的行為)。 它禁止違反專業護理要求的商業行為,如果它們可能嚴重扭曲普通消費者的經濟行為。 在連網訂閱行動電話報價中,電信服務供應商公佈的價格為「0 kr」。 然而,在消費者接受優惠後,訂閱的每月分期付款增加了。 國家法院認為,這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256) 附件一第 20 點的範圍。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c) 條,如果由於產品的性質,允許使用“底價”,即從特定的最低金額開始的價格指示,價格不能“提前合理計算”。 與「雙重品質」相關的分銷做法對於食品(包括飲料)來說是最成問題的。 然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2)(c) 條也適用於其他類型的商品。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下的普通消費者絕不是需要低水平保護的人,因為他始終可以獲得可用資訊並據此採取明智行動。 相反,正如陳述(18)中所強調的,審查是基於比例原則的。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採用這個概念是為了在保護消費者的需求和促進開放競爭市場中的自由貿易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3 台北會計師 條規定了對違反該指令所適用的國家規則的行為所適用的製裁。